more>>中國前副總理吳桂賢女士:出任亞太華商領袖聯合會和亞太華商領袖論壇榮譽主席

中國前副總理吳桂賢女士:出任亞太華商領袖聯合會和亞太華商領袖論壇榮譽主席

(本刊記者 林思冰報導)6月2日,原國務院副總理吳桂賢女士接受羅倫詩余博士邀請,出任亞太華商領袖聯合會和亞太華商領袖論壇榮譽主席。

more>>2010第十屆亞太華商領袖論壇 日 程 安 排

2011亞太華商領袖國際養生與旅遊峰會【肇慶】
           日程安排

9月22日(星期四)
全天      嘉賓報到
報到及會議地址:肇慶市奧威斯國際養生酒店 OYS HOTEL (五星級)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星湖大道)
18:30—21:30   亞太華商領袖國際養生與旅遊峰會歡迎晚宴
                (政府舉辦)
21:30—23:00  “亞太(名流·名媛)領袖匯”(僅限受邀貴賓)

9月23日(星期五)
08:30-09:00   主禮貴賓/中國、馬來西亞、新加坡部長級官員會見高峰會重要嘉賓和知名華商領袖
09:00-10:00   高峰會開幕式
              主禮貴賓及部長級官員致辭
10:00-10:30   著名養生專家、旅遊專家、醫學專家等開幕演講
10:30-10:40   茶歇
10:40-11:30   2011APCE頒獎盛典 / 獲獎華商領袖代表演講
11:30-12:50   主題論壇
              國際養生:東方養生哲學和西方養生理念
              投資廣東肇慶:商機和前景
12:50-13:50   主題午宴會
14:00-15:00   肇慶國際養生基地成立慶典授牌,獲牌企業演講
              企業家交流會/專案考察洽談           
15:00-17:00   肇慶國家旅遊度假區考察/紫雲穀生態旅遊考察(自選)
18:30-21:30   亞太華商領袖國際養生與旅遊峰會貴賓交流晚宴

9月24日(星期六)
9:00-12:00   廣東國際旅遊文化節肇慶旅遊嘉年華開幕典禮 (僅限貴賓)

亞太經濟領袖聯合會

                                                   亞太經濟領袖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的名稱為“亞太經濟領袖聯合會” (簡稱“亞太領袖會”)
(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ECONOMIC LEADERS UNITED ASSOCIATION)
(縮寫為:APELUA)
第二條 性質
聯合會為非官方、非營利性、開放性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 宗旨
1、立足澳門及亞太地區,促進和深化本地區內和本地區與世界其他地區間的經濟交流、合作與發展;
2、面向世界,加強亞太地區和世界其他地區的經濟、文化領域的廣泛合作,尤其是華商領袖之間的合作共贏。
3、通過創辦了9年、成功舉辦了12屆論壇和峰會的“亞太華商領袖論壇”、亞太經濟領袖峰會的影響力,及與政界、商界、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為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日益擴大的經濟合作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務。
4,為澳門及有關國家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共商經濟、社會、環境及其他相關課題的高層對話平臺;
5,彰表亞太地區不同行業裏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經濟領袖非凡的創造力,彰顯亞太經濟領袖之先驅典範,大力弘揚他們在業界的創新和奉獻精神,充分展示他們獨特的創造性思維和由此而帶來的他們“企業經營的成功”和“社會責任感的成功”;紀錄和表彰他們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投身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為和諧社會和經濟發展所作出的卓越貢獻。
第四條 法律管轄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社會道德習俗。
第五條 會址
註冊地址為澳門:澳門新口岸長崎街80號金豐大廈4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聯合會創辦的“亞太華商領袖論壇”和“亞太經濟領袖峰會”,每年至少舉辦2次論壇/峰會。“亞太經濟領袖(澳門)峰會暨亞太領袖品質生活博覽會”自2012年開始,每年在澳門舉辦一次。為澳門會展業發展做出貢獻。
2、不定期舉辦亞太地區政經領袖、專家學者、文化精英之高層對話、交流研討活動。不定期舉辦亞太華商領袖與葡語國家企業商機交流活動。
3、通過聯合會旗下的“亞太名流.名媛領袖匯”(APCE LEADERS CLUB)高端俱樂部,不定期聚會,加強高端會員之間的商貿、投資等方面的合作關係;舉辦沙龍及其它學術討論會,討論企業和企業家最關心的熱點問題。
4、關注澳門特區及亞太和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包括金融、貿易、投資及環境等領域的重要課題;關注中國經濟發展,促進和加強地方政府和海內外企業家的聯繫與投資合作。
5、搜集和發佈相關資訊,突顯地區經濟合作機會;
6、通過聯合會建立的工作網路,與會員互通商務、投資等多方面資訊,切實為會員提供有效的服務。
7、獨立或合作開展有助於實現聯合會及論壇宗旨的會議、展覽、論壇、資訊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8、組建聯合會高級顧問團(智囊團),由知名企業家、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等政經領袖組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智囊團,為會員企業及商業團體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指導。為聯合會工作提供指導。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條件
1、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2、同意遵守聯合會章程;
3、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願意履行聯合會會員義務;
5、有積極參與聯合會有關活動之意向。
6、申請人按照聯合會規定的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由聯合會有關機構審核批准。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聯合會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聯合會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3、優先參加聯合會年會及其他重大活動;
4、與政界、商界、文化界及學術界領袖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5、在《亞太文化·財富報》上優先刊登廣告宣傳資料、論文或其他宣傳內容;
6、通過聯合會網站推廣宣傳會員機構;
7、委託聯合會就其關注之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8、委託聯合會爲會員企業之業務拓展進行協助及有關法律諮詢;
9、優先享有聯合會舉辦各類活動之承辦權或贊助權;
10、經授權享有“亞太經濟領袖聯合會會員”之冠名權;
11、享有聯合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並執行聯合會決議;
2、遵守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及聯合會、論壇相關活動;
4、保護聯合會、論壇合法利益;
5、依據聯合會、論壇有關規定交納會員費;
6、向聯合會、論壇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資訊;
7、聯合會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
1.會員有權利退會;
2.會員決定退會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與聯合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
聯合會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聽取審查理事會所做的工作報告;
2、修改本會章程;
3、選舉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
4、安排下一步工作。
5、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行政領導機構。
6、審查並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7、推選常務理事
8、推選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主席、榮譽主席及顧問。
第十四條 聯合會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1、聯合會理事會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2、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兩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至少每半年一次。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任期三年。理事會總人數不少於21人,不超過51人,總人數為單數。
3、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下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監事會總人數不少於5人,不超過11人,總人數為單數。
4、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主席、榮譽主席若干人,以上名銜均由常務理事提名,入選資格必須是在經濟社會領域作出了卓越貢獻和具有影響力之知名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5、本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領導全面工作。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常務理事會主席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具體組成由常務副會長或主席召集的辦公會議決定。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參會費;
3、捐款;
4、政府資助;
5、聯合會的服務收入、及舉辦論壇峰會活動之合法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
聯合會所有的經費應用於實現聯合會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條 章程修改程式
1、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2、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3、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或延長存續期
第十八條 法人終止或延長存續期
1、聯合會終止或延長存續期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2、終止或延長存續期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並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本章程己正式刊登於2012年11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